·闪电新闻1月6日讯 1月6日,滕州市发布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通告划定了烟花爆竹禁放范围,滕州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滕州市行政区域内东至京台高速公路、西至鲁班大道、南至青啤大道、北至红荷大道范围内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另外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中考、期间;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滕州本市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残留物,并消除安全隐患。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李永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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