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大众网 我来说说 2016-08-18 10:28
大众网枣庄8月17日讯(记者 孙姝华 通讯员 田始峰 秦汉)17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枣庄市市中区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1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王某某有期徒刑2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骨干成员及参加者1年3个月至8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市中区法院办案法官介绍,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以友情、亲情、地缘关系为纽带,以滕州市利国装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掩护,通过发展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史某某、吕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外号称“利国公司”。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存续期间,为获取经济利益、确立组织强势地位、树立组织淫威,在滕州市范围内实施了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保险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28起,非法敛财1686万余元。
市中区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王某某为首的组织,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被告人王某某已经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被告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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