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1月6日讯 1月5日,枣庄市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发布市中区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和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枣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场所
市中区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东至东环路,南至十里泉路、世纪大道,西至西昌北路、322省道,北至北安路、枣曹线范围内的区域。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服务机构;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旅游景区、商场、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放时段
下列时段内,市中区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二)中考、期间;
(三)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禁止燃放时段。
三、其他要求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从事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对服务对象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二)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2.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3.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四、违法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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