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枣庄日报
2020-07-03 11:01:07
7月1日,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确定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的通知》,对我市2020年度住房积金执行“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予以确定。具体内容如下: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单位核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17697元/月。最低不低于省政府鲁政字【2018】80号文件公布的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市中区、滕州市为1730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0元/月。
确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根据建金管【2005】5号文件规定,单位为职工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应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按照上述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额为4247.28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2123.64元/月);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额为:市中区、滕州市173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86.5元/月);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为155元/月(即单位、职工个人各77.5元/月)。
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
严格执行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体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请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通知要求,重新核定本部门、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予以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在本部门、本单位张榜公布,向职工个人做出说明。调整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319219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
我市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控高保低”缴存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若山东省政府出台新的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再作相应调整。
来源:枣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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